财政部、建设部
财建【2004】369号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有关人民团体,各中央管理企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建设厅(委、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,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我们制订了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。
附件:
财政部、建设部关于印发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的通知.pdf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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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,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我们制订了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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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